更新时间:2026-04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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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12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。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法律,该法典系统整合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,构建了覆盖全面、体系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框架。
对于企业而言,这部法典既是合规经营的导航图,也是风险防范的警示灯。本文将从企业责任义务与法律风险两个维度进行解读。
根据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九条,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:
1.防止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—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
1.分类管理: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,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
3.三同时制度: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
4.后评价义务:建设、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审批情形时,应组织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
基于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五编法律责任的规定,企业面临的生态环境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四个层级:
未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,责令改正,处2-20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限产、停产整治
如无证排污、逃避监管方式排污,处责令改正、罚款外,还可令停业、关闭、拘留责任人
1.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:造成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的,应承担消除污染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
3.按日连续处罚: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,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38条,违反国家的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构成污染环境罪
犯污染环境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,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、湖泊水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,或者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,或者致使多人重伤、严重疾病,或者致人严重残疾、死亡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典化时代。对企业而言,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——合规经营者将获得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,而违法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。
企业应尽早对照法典要求,全面梳理环保合规风险,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,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,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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